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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3階段中西醫安胎關鍵要點

當得知懷孕的當下,想必每位準媽咪都相當感動,殷殷期盼小寶寶的到來。然而,近年來因為懷孕婦女年齡提高、工作與生活壓力增加,加上受到環境荷爾蒙影響等因素,使不少孕媽咪得靠安胎才能安穩度過孕期。究竟懷孕三階段的安胎應注意哪些事項?又會進行哪些醫療處置?透過中、西專業醫師說明,讓孕媽咪孕期平安、順利。
掌握3階段中西醫安胎關鍵要點

 

 根據衛生福利部資料顯示,臺灣地區早產發生率約為5~10%,若胎兒提早出生,可能會伴隨著其他急性或慢性的早產併發症,常使新手爸媽疲憊不堪,因此,只要胎兒在孕媽咪的體內多待一天,對寶寶的健康也就多一份保障。不過,由於部分孕媽咪自身體質或胚胎不健全的因素,在孕期容易發生早產或流產跡象,建議發生這類情形應及早就診,遵從醫師囑咐,必要時甚至需臥床或住院安胎,才能生下健康的寶寶。

 

Part1:認識篇-安胎,避免胎兒早產

在正常情況下,若孕媽咪的體質良好,沒有流產史或其他高危險的懷孕因子,只要維持健康的生活作息、注意飲食及保持愉悅心情,即可平安度過10個月的孕期,生下健康的寶寶。但近年來由於懷孕婦女年齡逐漸上升、自身體質不良或胚胎著床不穩定等因素,導致不少孕媽咪易出現早產跡象,因而進行安胎。

所謂安胎,意指讓孕媽咪的子宮氣血充足,營造適合胎兒生存的環境,避免流產或早產,等到足月再出生。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中醫醫療部中醫婦科主任廖麗蘭表示,一般來說,醫師都會希望能幫孕媽咪安胎到足月,也就是36~37週後再進行生產,但若母體自身狀況不佳,不適合安胎過久,醫師也會盡量安胎到34週、胎兒體重2500公克重以上才行。

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婦產科主治醫師莊雅琳補充,若胎兒太早出生,可能會產生許多早產併發症,例如:新生兒呼吸窘迫症候群、體溫不穩、視網膜發育不全、腦部缺陷問題等,其中又以呼吸窘迫最為常見,因為肺是胎兒最晚發育的器官。對於這類的早產兒,新生兒科醫師會先讓他們待在保溫箱,等到身體器官發育成熟後再離開,孕媽咪一旦發生任何不適症狀,應盡快就醫,避免發生更多問題。

高風險群族
需要安胎的孕媽咪大致可分成三類,第一類是身體本來就有狀況,例如:荷爾蒙分泌不足、高齡、實施人工受孕、有子宮肌瘤、子宮畸形、子宮頸閉鎖不全、體質虛弱、營養不良、患有疾病、抽菸、喝酒等;第二類是懷孕期間出現不正常狀況,例如:胚胎著床不穩定、前置胎盤、早期子宮收縮、胎盤早期剝離、子癇前症、多胞胎等;第三類則為合併前述兩類狀況的孕媽咪。原則上,若孕媽咪屬於需要安胎的高危險群,一旦發現自己懷孕,除了少勞動、多休息外,還應該減少工作量,因為工作的壓力是無形,常會造成心理上的負擔。此外,每位孕媽咪的狀況不盡相同,每胎會遇到的狀況也不一樣,建議從懷孕開始就要注意並記錄自己懷孕的情形,了解懷孕的發展過程,包括18~20週會該要有胎動、28週子宮會開始不規則收縮,以及出血、破水、規則的子宮收縮、分泌物過多等不正常情形的應對方式,才能平安的度過孕期。

 

認識流產和早產
流產是指懷孕不到20週且非人為因素,例如:實施人工流產手術、意外撞傷造成流產等,導致胎兒自然脫離母體而死亡的狀態,通常孕媽咪發生流產時,大多會出現陰道出血、下腹痛、痙攣等現象。至於早產,則是胎兒於懷孕第20~36週出生,造成原因包括子宮環境不佳、媽咪本身患有疾病及不良生活習慣等,若有不明腹痛、宮縮、破水等現象,極可能早產,必須盡快就醫。

安胎藥物
為了幫助孕媽咪安穩的度過孕期,醫師大多會開立安胎藥物,這類藥物主要目的是讓子宮平滑肌放鬆,穩定子宮內的環境。雖然在安胎過程中,可能得服用大量藥物,甚至挨針,引起頭暈、噁心、心跳加速等副作用,卻可使子宮放鬆而充分休息,胎兒也能獲得充足營養。醫師會開立屬於A、B、C級的安胎藥物,對於母體或胎兒都沒有危險疑慮,孕媽咪可以安心使用,但有些屬於D級的藥物(詳見參考表格1)若於第三孕期使用,可能會造成胎兒的動脈導管提早關閉,因此,在特定週數服用較危險的藥物前,必須與醫師做好事前溝通,並且注意用藥量及時機。

針對部分孕媽咪會自行前往中藥行抓藥,以進行安胎,廖麗蘭主任提醒,孕媽咪千萬不要食用來路不明的中藥材,因為裡面可能含有不知名的重金屬或其他毒物成分,不僅無法緩解不適,還可能引起其他免疫系統疾病,需要格外小心。


孕期藥品分級

級別

定義

A

經人體臨床試驗顯示,無法證明懷孕初期使用會危害胎兒

B

經動物實驗後,未顯示對胎兒有危險,但缺乏孕婦的實驗資料;或經動物實驗後,雖然對胎兒有不良反應,但在人體臨床實驗中無法證實對懷孕初期及後期的胎兒會產生不良反應

C

動物試驗顯示有致畸胎的結果,但沒有針對孕婦或動物有對照組的研究可證明其危險性

D

已證實對人體之胎兒有危險性,但若疾病對於孕婦有生命威脅或安全藥品已無法治療的情況下,權衡利弊,仍可使用

X

對動物或人體的研究中均證實會導致胎兒異常,且造成的傷害明顯大於可能的益處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