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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結婚證書更實際的一張紙…「婚姻契約」妳簽了嗎?

有人將婚姻比喻圍城,一紙結婚證書便切開了楚河漢界。城外的人若不走進城內,很難窺其堂奧。也因如此,許多男女對婚姻總抱有不切實際的幻想,等結了婚才發現問題重重。婚姻契約揭開婚姻厚重的面紗,將婚後可能發生的問題攤在陽光下。相較結婚證書,婚姻契約或許才是夫妻組建家庭最穩固的基石…
比結婚證書更實際的一張紙…「婚姻契約」妳簽了嗎?

 

台灣的離婚率高居亞洲第一,平均每10分鐘就有1對夫妻離婚,近6成夫妻結婚不到10年就離婚。離婚率居高不下,固然和家庭價值觀轉變以及女性自主意識高漲等多元因素有關,但更重要的是大部分人對婚姻生活的認識極其貧乏,婚後無法處理歧見,因而走向分手一途。為了讓準夫妻對婚姻有基本概念,律州聯合法律事務所家事部門主持律師賴芳玉在民國92年便著手研擬婚姻契約,藉由預設婚後可能發生的問題讓伴侶提前溝通並達成共識。

雖然婚姻契約在台灣行之有年,但並不普遍,許多人仍將其視為「好萊塢明星和有錢人的玩意兒。」到底什麼是婚姻契約呢?基本上,婚姻契約是準備結婚的夫妻對於婚姻的約定。根據現代婦女基金會提供的範本,婚姻契約的約定項目包括夫妻冠姓(冠夫姓或妻姓)、夫妻住所、夫妻財產制、家務分工、家庭生活費、自由處分金(零用金)、子女姓氏、子女教養、分居條款、婚姻忠誠條款、家暴條款及婚姻諮商等12項。這12個項目都是民法允許可以約定的內容,得以形諸於契約。一旦簽訂協議,有約定依約定,不能約定才依法律。下面就不同項目所構成的效力及注意事項分別說明:

夫妻冠姓、子女姓氏

傳統社會多要求女子結婚一定要冠夫姓,但現代夫妻大多會維持婚前的姓名,在此問題不大。至於子女姓氏,過往都是跟父姓,母無兄弟才能跟母姓,現在則可以透過書面約定選擇從父姓或母姓,報戶口時須擬定子女姓氏約定書,事先沒有約定必須在戶政事務所靠抽籤決定從父姓或母姓。

夫妻住所

如果伴侶在婚後不履行同居義務或惡意遺棄,可由此舉證夫妻的住居所地做為法院判斷依據,要求對方履行義務。雖然履行同居義務是夫妻的職責,但如果在契約中約定「公婆不得同住」,婚後卻被婆家要求與其同住,能否要求公婆搬出?賴芳玉表示,目前沒有案例是利用婚姻契約的約定讓公婆遷出,除非與公婆發生紛爭,獲得法院允許申請保護令,才可以用保護令請公婆遷出。通常法官對這種家庭糾紛都是以「誰的責任比較大」來做判斷。先前有個案例是夫妻婚前約定岳母不得同住,後來岳母住進家門,先生打官司,法官認定妻子先前沒有和先生約定好,判定太太的責任比先生大。

夫妻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如果沒有書面約定就是法定財產制,只有在離婚或改用其他財產制時才會重新計算財產分配。如果是法定財產制,離婚時財產多的一方要給財產少的一方兩者財產差額的一半,財產計算排除繼承或贈與,以現存財產計。舉例來說,結婚時先生的財產是5千萬,太太是5百萬。離婚時先生財產只剩2千萬,太太還是5百萬,就用離婚時的財產計算。兩者財產差額是1500萬除以2=750萬,也就是說,先生離婚時必須付給太太750萬。

分別財產制

上面法定財產制的計算是在沒有書面約定的前提下。如果書面約定財產,則有兩種選擇方式,一是分別財產制,一是共同財產制。雙薪家庭夫妻通常會傾向分別財產制。也就是從結婚到離婚,各自財產專屬個人,不用分給對方。若選擇分別財產制,約定後須到法院辦理登記,登記完才有對抗效力。賴芳玉說,如果沒辦登記僅透過契約約定,雖然對雙方還是有拘束力,但無法產生對抗效力。雖然對抗效力在法律條文修正後影響已經沒那麼大,但真正走完程序是辦完登記為止,所以還是要辦登記。如果夫妻理財觀差距大,最好辦分別財產制,以免日後一方投資失利甚至負債引發糾紛。

共同財產制

共同財產制又分為一般共同財產制和所得共同財產制。一般共同財產制是兩個人的財產共同持有、管理,但離婚時各自取回原本的財產,多出來的部分平分。比如結婚時先生的財產是3千萬,太太是1千萬,離婚時共同財產增加5百萬至4千5百萬,先生與太太各自取回4千5百萬中的3千萬和1千萬,再平分增加的5百萬,也就是兩人各得250萬。所得共同財產制採用的人少,暫且按下不表。

都說談錢傷感情,但偏偏就有不少夫妻在財產清算時鬧上法庭。賴芳玉說,別以為只有離婚才會清算財產,改用其他財產制也需要經過清算。近年來財產清算的糾紛愈來愈多,許多夫妻會因為房子登記在對方名下,裝潢、貸款卻由自己付而在財產清算時與伴侶產生齟齬。賴芳玉建議,夫妻可以在婚姻契約中納入「附預立條件的借貸契約」;支付貸款、裝潢費的一方將這些錢當作借給伴侶,日後計算財產時,對方須退還相關費用。換句話說就是償還條件預立在日後做財產清算的時候,如此可以避免雙方談不攏而引發衝突。

財產管理權

在財產制之外,財產管理權也可以納入婚姻契約中。賴芳玉表示,根據過往案例,如果只是口頭約定將薪水交由配偶保管,往往會被對方一口咬定是贈與。許多醫師娘就此捲款跑走,法院也沒有依據可以約束。她建議,無論哪一方的薪水要交由另一方保管,最好白紙黑字寫清楚是交由對方「管理」而非「贈與」,避免日後產生糾紛,只能摸摸鼻子自認倒楣。

家務分工

採買日常用品、煮飯、洗碗、倒垃圾、房屋修繕、照顧子女、寵物飼養、清潔打掃等家務分工的約定沒有實質法律效力,只是讓夫妻知道彼此職責,事先達成默契。

家庭生活費

家用費常常成為夫妻口角的導火線,許多打離婚官司的夫妻都是因為家用費談不攏而起爭執。其實家用費可以細分成不同項目以約定彼此負擔的部分;或依收入比例分配,比如丈夫比妻子的薪水高1倍,就多付1倍的家用費。一旦伴侶沒有履行約定,此約定可以做為法律上的請求權主張起訴對方積欠的費用。

自由處分金(零用金)

零用金是家庭生活費以外的費用,夫妻可以約定每月提供多少錢給對方自由處分(比如買包包或看電影等娛樂消費),不過這筆費用沒有強制力,假使對方違約,這個約定只能做為調解但不能起訴。

分居條款

依現行法條,在沒有約定分居條款的情況下,分居6個月以上就可以和法院請求親權的行使方式。分居條款的好處是,當夫妻其中一方因為工作或其他因素必須與伴侶分居時,另一方不用打官司就可以得到單方監護權,得針對孩子學業、生活教養單獨做決定。

婚姻忠誠條款

在簽訂此條款時,除了承諾互負貞操、忠誠義務,還可以加上「違反婚姻忠誠而且達到法律所認定的侵害配偶權」一條,讓保障更完整。男女之間的親密行為有很多種,不一定是通姦,只要侵害配偶權就算違反婚姻忠誠。一旦違反此條款便可要求違約金。

家暴條款

在婚姻中施暴可以約定一筆違約金,不過未來到法庭還是會有酌減違約金的問題。

Q什麼情況下婚姻契約會被判無效?

1.悖於善良風俗

許多人喜歡約定離婚條款及性愛條款,但這兩項在法律上都被視為違背善良風俗,即便列入協議也無法產生效力。

2.協議內容無法監督、執行

規定老公每晚幾點回家、是否與公婆同住、過年回娘家次數等屬於生活常規或孝親條款,因為難以監督,只能歸為夫妻間的默契,沒有法律效力。

3.違反平等原則

許多男人為了讓另一半有安全感會制定「愛妻條款」,有些條件十分嚴苛,甚至有虐待之嫌,可能會被法院認定違反平等原則。比如明明薪水只有5萬,卻和妻子約定每月支付3萬家庭生活費外加2萬元的房貸,就明顯違反平等原則。

Q簽署婚姻契約要注意什麼?

1.涉及財產要具體,不要泛泛而論。

財產可以被執行,所以包括房貸、信託、有無寄託財產在他人名下、贈與等等資訊儘量不要簡化或概稱,愈具體愈好。打個比方,如果房屋登記在先生名下,貸款卻是太太付,先生日後是否會清算貸款還給太太?還有,家用生活費一個月開銷多少錢?這些最好都要寫清楚。

2.涉及第3人條款不構成效力

如果協議中涉及第3人條款(如公婆、妯娌、子女),因為第3人不受拘束,無法構成效力。

3.分居條款可能因為情勢變更而有所改變

如果因為正當理由的情勢變更而改變原先協議,法官有可能會接受。舉個例子,一對住在台北的夫妻,某天先生因父母生病須遷居高雄,卻被太太指控惡意離棄訴請離婚。假如法官認定先生提出的「遷居高雄照顧生病的爸媽」屬於正當理由,便可能駁回太太主張。因此,即便約定分居條款,仍可能因為日後情勢變更而改變原先協議。

 

婚姻契約

Q婚姻契約怎麼簽?需要見證人嗎?

簽婚姻契約不一定要有見證人,但因為法庭上常出現情勢較不利的一方說自己是「被迫」簽婚姻契約,所以為了避免未來被伴侶指控詐欺或脅迫,最好請公證人或到律師事務所做見證。賴芳玉建議找公證人,她笑說「公證人的價碼比較便宜,律師太貴了!」

Q美國的婚姻契約和台灣有什麼差別?

美國的婚姻契約和台灣最大不同在於允許預立離婚條件和敲定離婚後的財產分配。算盤打得精的老美連婚前財產都會納入協議中,也會將婚前財產在婚後增值的部份算進去;婚後每隔幾年都會針對變動的資產重新分配財產。在美國富豪眼裡,婚姻契約是對離婚風險最實際的評估,讓他們不會離一次婚就被剝一層皮。反觀台灣,對婚姻的概念仍停留在「白首偕老就是結婚真諦」,把預立離婚條件視為違反善良風俗,導致夫妻離婚時往往要進行一場曠日廢時的財產角力。賴芳玉嘆道,其實婚姻契約最大的功能就是對離婚後的財產做妥善的分配,這對夫妻雙方都是很好的保障,可惜台灣遲遲無法突破這一點,也代表我們離先進國家還有一段距離。

Q哪些人會簽婚姻契約?

賴芳玉觀察,通常會簽婚姻契約的夫妻都是離過婚的人,也就是俗稱的第二春。單親家庭的人簽署婚姻契約的比率也比較高,因為母親(或父親)有過這樣的經歷,知道婚姻中充斥許多矛盾,因此往往會要求兒女擬訂婚姻契約,為將來的婚姻生活鋪路。

把婚姻契約視為婚姻考古題

有人質疑,夫妻之間防來防去,乾脆不要結婚。也有人說,談完婚姻契約,可能連婚都結不成。但賴芳玉強調「當離婚變成一種普遍現象,應該正面解決問題而非迴避。如果連感情最濃的時候都無法獲得共識,未來面對婚姻中的種種問題又該如何解決?」婚姻契約並不是用來拘束婚姻的工具,而是透過預設婚後可能發生的問題幫助準夫妻瞭解婚姻的長相。浪漫不能吃太久,很多人就是因為這些事情談不攏而離婚。不妨將婚姻契約視作婚姻的考古題,把計較的想法放下,觀察對方對婚姻的態度,從中學習相互尊重、包容、溝通和協調,讓彼此在婚姻的課堂中成長。

 

婚姻契約

心理師篇

Q婚姻契約的優點?

婚姻契約有一定的約束力,可以提醒夫妻「要在這個基礎上維繫婚姻就得規範自己的行為」。懷仁全人發展中心臨床心理師杜長齡表示,大多數人都不會預設婚後可能發生的問題,總認為「碰到再說」。但當問題發生、雙方起衝突,往往會因為摻雜個人情緒而讓問題模糊。如果事先說清楚、講明白,雙方取得共識,面對問題時就可以就事論事,相對會讓問題比較單純,也就可以朝如何維持婚姻的方向繼續努力。此外,許多男人在婚後便疏於和太太溝通,「婚前有問必答,婚後愛理不理」,通常在問題浮現前就累積許多不滿和猜測的情緒,溝通過程必然衝突不斷,如此只會讓婚姻關係惡化。婚姻契約讓男人提前就這些問題和另一半溝通,也算未雨綢繆。

杜長齡說,現在也有伴侶會透過婚前輔導做所謂的「婚前準備」,諮商內容包括家務分配、是否保障太太婚後的工作權等,除了沒有白紙黑字證明,其實和婚姻契約相去不遠。這種婚前準備在討論過程中會有許多愛情以外的東西浮上檯面,準夫妻可以更進一步了解彼此的家庭背景、重新檢視彼此關係,有助婚後關係的維護。

Q提出婚姻契約前,應有何種心理準備?

許多人會覺得婚姻契約影射對婚姻的不信任或不夠愛,因此伴侶可能覺得自己不被信任,或批評妳太現實;猜測妳之前是否受過傷或想要隱藏什麼東西。提出前應做好會引發衝突的心理準備,仔細思考自己對婚姻契約的想法,在對方質疑時提出說明。

Q和另一半談婚姻契約該如何開口?怎麼談?

婚姻契約畢竟涉及婚姻的現實面,對於甜甜蜜蜜、即將步入禮堂的情侶,要向另一半提出如此實際又理性的提議不是件簡單的事。杜長齡表示,為了避免太直接引發對方反彈,可以先想好幾個問題,再套入親朋好友的例子,譬如「小美和她老公發生了這樣的問題,如果是你會怎麼解決?」透過自然的對話丟球給對方,聽聽他的想法。當對方願意就提出的問題和妳一起討論,就成功了一半。此時,討論本身的過程和意義遠比結論重要。如果對方願意在妳面前坦白他真實的想法代表他信任妳。這時候應放下堅持,給對方多一點包容,以維護關係為主,畢竟人的想法會改變,給彼此多一點時間思考,以後再談也無不可。不要勉強他一定要和妳達成共識才能結婚。

杜長齡說,談論婚姻契約有一個前提,就是以「雙方最大利益」為出發點,關係的維護大於實質保證。重點應該放在「如果遇到問題,如何解決對方的擔心?」不要投射太多不安全感,讓對方感覺「妳是不信任我才提出這個建議」。婚姻無非就是學習如何妥協、溝通,把自己的需求放得太大會讓關係產生切割感;在溝通過程中「我們」應該高於「我」。

Q如果對方不願意談,該怎麼辦?

如果對方不願意談,通常和過去的負面經驗有關。他害怕一旦意見不合發生衝突就會被抨擊、指責,為了避免紛爭,乾脆不溝通。然而,不敢或不願面對衝突只會讓彼此關係更僵化。杜長齡表示,面對這種情況,應該先釋出善意,和對方說「我只是想和你討論、了解你的想法」,建立他的安全感。對方不願意談也有可能是因為覺得自己無法承諾或解決妳的擔心,因此選擇逃避,這種溝通型態一定不僅止於這個議題。這時候重點就不在要不要談,而是思考對方的回應是建立在什麼氛圍下?該用什麼方式化解他給自己的壓力?杜長齡指出,婚姻生活中,有許多問題都無法取得絕對的共識,結論是其次,重點是觀察對方在意見相左時如何溝通?他的溝通型態是什麼?找出一個可以讓雙方平衡的交流模式,才不會讓關係打死結。

 

婚姻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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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訪撰文/戴筠

諮詢/律州聯合法律事務所家事部門主持律師 賴芳玉、懷仁全人發展中心臨床心理師 杜長齡    

插畫/日光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