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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嬰中心新規定9/1上路!新增「嬰兒適應期」5日

台中華興托嬰中心虐童案至今仍不斷有受害者出面指控,而疫情期間停托退費爭議不斷,為了保護家長的權益,行政院消保會通過「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預計於9/1上路,未來嬰兒有5天適應期、孩子遭遇虐待時家長可立即終止契約。
托嬰中心新規定9/1上路!新增「嬰兒適應期」5日

 

每個孩子都是父母的心頭肉,為了因應近年托嬰中心不當照護及疫情停托退費等消費爭議,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審議通過衛生福利部研擬「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這是全國第一個針對托嬰中心之消費權益法規,內容明定托嬰中心之照顧義務,以及家長的終止契約及請求賠償的權利。新法規後續將由衛福部依法公告,並輔導托嬰中心業者遵守規範,預計於9/1上路。

草案適用範疇

新制將全國三大類托嬰中心都納管,包含「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之托嬰中心」、「準公共托嬰中心」及「私立托嬰中心」。

 

明定收費項目,避免巧立名目致生收費爭議

1.日間托育、半日托育費:包含註冊費、月費、保險費、餐點(含副食品)費、延長托育費(已事先約定延時)、逾時費(未事先約定延時)及其他經地方政府核定可收取之費用。

2.臨時托育費:指托嬰中心與兒童家長已簽訂本契約,於服務期間,另因臨時原因送托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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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兒童受到良好照顧,托嬰中心照顧兒童期間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善維護兒童安全,並給予適當照顧。

明定托嬰中心的各項照護義務

(一)「健康管理義務」:為維護兒童身心健康成長,托嬰中心應主動辦理兒童身心發展篩檢,並每日記錄兒童身心狀況。

(二)「保護照顧義務」:為使兒童受到良好照顧,托嬰中心照顧兒童期間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善維護兒童安全,並給予適當照顧。

(三)「資訊告知義務」:為使資訊充分揭露,托嬰中心應提供立案證書影本,並揭示必要資訊於機構明顯處;送托時,應告知兒童家長主要照顧人員,重要事項變更時亦應即時通知。

(四)「緊急事故處理義務」:為保障兒童生命身體安全,遇有緊急狀況,托嬰中心應立即予以適當救護及協助就醫,並通知兒童家長或緊急連絡人。

 

明定終止契約事由及效果

(一)為了減少退費消費爭議,將明定可歸責兒童家長(例如:兒童確診新冠肺炎卻隱匿仍送托2次以上)、可歸責托嬰中心(如疏於照顧或毆打虐待)、不可歸責雙方(像是因政令配合疫情停托,導致家長無法送托)及隨時終止之終止事由與效果。

(二)為了避免兒童受不當照護,托嬰中心若有下列不當照護之情形,兒童家長可終止契約:

1.對兒童未具立即明顯危險情形,例如:疏於照顧、言行舉止不當等,家長可以舉證後要求改善,若10天以上期限仍未改善,兒童家長可終止契約。

2.對兒童具立即明顯危險情形,如:毆打、虐待等,及有損害兒童身心之行為,兒童家長可立即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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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嬰中心新規範,首度增加「嬰兒適應期」

首度增加「嬰兒適應期」

除此之外,過去家長雖然有30天審閱期,卻無法令可拘束,也沒有時間讓嬰兒適應,因此首次將「適應期」納入考量,並修正審閱期為5天以上,在服務開始前終止契約,以繳註冊費可全額退費;新增「嬰兒適應期至少5日」,自服務開始至適應期屆滿前終止契約,將按比例退費。

 

明定疫情停托退費方式

倘因天災、事變或配合全國一致性之政府法令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導致停止托育,有下列二種退費方式:

(一)「任一方選擇終止契約」:托嬰中心應按比例就剩餘日數退還已繳費用(含註冊費、月費及餐點費)。

(二)「雙方均選擇不終止契約」:托嬰中心應依停托日數,退還不得少於50%的平均月費。(平均月費:指學期註冊費除以六個月,再加上月費)

 

最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提醒家長,與托嬰中心簽訂契約時,應仔細審閱契約條款,自托嬰中心接回兒童後,亦應注意兒童之身心狀況。另外,也呼籲托嬰中心業者,應對兒童提供良好之照護,所提供之契約應符合「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如果不符合規定,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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