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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結婚就得忍到底,受到傷害法律都能幫助你!

婚姻本該是彼此扶持、共享人生的關係,但當愛被恐懼取代、信任變成傷害,婚姻也可能成為一種無形的牢籠。許多人以為家庭暴力只存在於肢體毆打,卻忽略了長期的言語羞辱、性逼迫與經濟控制,同樣足以摧毀一個人的尊嚴與安全。
不是結婚就得忍到底,受到傷害法律都能幫助你!

 

從忍耐到崩潰:一段被暴力侵蝕的婚姻

有位老兵和妻子結婚十多年,但這段婚姻卻讓他痛苦不堪。妻子不僅經常辱罵他又老又醜又窮,平時還會拿衣架抽打他,甚至半夜逼他起床行房,還強迫他清理妻子弄髒的床單。更誇張的是,妻子不但花光他的積蓄,還在外欠下一堆債務。

由於兩人婚前簽下協議,約定若離婚,老兵必須把自己的退休俸與財產全數給妻子,因此他一直隱忍,直到忍無可忍,才終於提起離婚訴訟。

 

什麼是「不堪同居之虐待」?法院的三大判斷關鍵

根據民法第1052條規定,這種情況屬於不堪同居之虐待的離婚事由之一。法院在判斷是否構成不堪同居時,主要會考量三個要素:
1. 行為是否涉及精神或身體上的暴力;
2. 該暴力是否已動搖到夫妻共同生活的基礎;
3. 受害方是否已超出可忍受的範圍。

 

哪些行為會被法院認定為婚姻中的虐待?

常見的情形像老兵所遭遇的辱罵、毆打、強迫行為、惡意誹謗或限制行動自由,這些都屬於典型的虐待行為,而當暴力行為造成婚姻關係無法繼續維持時,法院就會認定該婚姻已破裂,符合離婚事由。

維繫婚姻的基礎應該是相愛與信任,若一方長期施暴,使另一方失去安全感與信任,即便婚前有協議的束縛,也不能讓人繼續被迫留在暴力關係中。這位老兵最終選擇訴請離婚,法院不僅判准雙方離婚,也命妻子返還剩餘財產分配金額,讓他終於能擺脫長期的身心折磨,重新獲得自由。

 

離婚不是終點:保護令才是真正的安全防線

不過,離婚訴訟只是走出暴力婚姻的其中一步。在現實中,許多受暴者在離婚過程中仍會擔心對方報復或持續騷擾。這時候,家庭暴力防治法提供了另一項重要的保護機制,也就是大家常聽到的保護令。保護令的種類基本分為三種: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三種保護令會依據案件的緊急程度來進行核發。

而保護令能保障的範圍,其實比多數人想像得更廣,除了禁止施暴外,還包含了禁止施暴者對被害人有任何騷擾、接觸、尾隨或通訊行為、要求施暴者遷出共同住所,保障被害人安全居住、禁止施暴者進入被害人、親友或工作地點的特定區域、命施暴者負擔家用或生活費,避免經濟脅迫、針對有未成年子女的情況,可暫時限制或剝奪施暴者的親權或探視權、若施暴者違反保護令,可能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被處以罰金或刑事責任。

 

蒐證很重要:讓法律真正站在你這一邊

因此,若你正身陷家庭暴力的環境,不論是身體攻擊、言語侮辱、性暴力、經濟控制或持續跟蹤,只要能蒐集證據,例如醫療紀錄、照片、對話紀錄、證人證詞等,都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有了保護令,你不必再一個人面對恐懼。

★法律不只是單純的條文,而是守護你安全的盾牌。

 

撰文/黃靖芸 律師

圖片來源/photo-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