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在法律上是一紙登記,但在現實生活中,真正支撐它的,始終是共同生活、情感連結與彼此承擔,當這些要素長期消失,夫妻雙方只剩下形式存在,婚姻是否還有意義,是否有必要繼續維繫,除了是夫妻雙方是否要持續在一起的私人問題外,可能也會衍生成法律上的問題。
屏東有一名男子在二十多年前與一名中國籍女子結婚,婚後夫妻一同來台生活,這段婚姻的開始,和多數人並無不同,帶著對未來的期待與想像,然而現實很快就急轉直下,兩人新婚不到一年,妻子便離家出走,從此未再返家。
男子面對這樣的情況並沒有立刻選擇放棄婚姻,他曾多次聯繫妻子、請求她回家,希望能坐下來談談,但得到的回應始終是否定,多年來兩人沒有共同生活,也沒有任何實質互動,婚姻關係在現實中早已停止運作,留下來的,只剩戶籍與法律身分。
◼️向法院訴請離婚:什麼是「惡意遺棄」?
在這樣的狀態下,男子最終只能無奈向法院訴請離婚,主張自己遭到惡意遺棄,而法院在審理時也發現妻子在婚後離家出走便出境了,自此就未再入境台灣,離家時間已經超過20年,在訴訟過程中妻子也未到庭說明,更未提出任何反駁或挽回婚姻的意思。
這些客觀事實,讓法院得以判斷,這段婚姻並非單純感情不睦,而是一方長期、明確地放棄婚姻關係。在實務上,婚姻如果已經喪失實質內涵,客觀上難以維持,法律就沒有理由要求其中一方無止盡地等待,像是這樣妻子長期離家、不願返家,既不履行婚姻義務,也未展現任何維繫關係的意願,就會認定構成惡意遺棄,被法院判准離婚。
可能許多人以為,只要夫妻分居的時間夠長,就一定可以離婚,但實際上,法院在判斷的不一定是分居時間,而是婚姻是否還有實質內容,如果只是暫時分居,雙方仍有聯絡、仍有修復可能,即使分開多年,法院也可能認為婚姻尚未走到無法挽回;但若一方長期失聯、拒絕共同生活,讓婚姻在現實中徹底空轉,那麼時間只是在證明這段關係早已結束。
法律不是要人苦等一輩子
對留下來的一方而言,這樣的判決其實不只是法律結果,更是一種現實的承認,因為婚姻不該成為一輩子的法律枷鎖,也不該要求一個人,用一生去等待一段早已不存在的關係,當婚姻早已在生活中走到終點,法律終究會讓它在制度上正式畫下句點,讓人有機會重新開始。
撰文/黃靖芸 律師
圖片來源/photo-ac
現職:家事律師、臺灣高鐵性騷擾處理委員會外部委員
專長:離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保護令等家事案件、民事求償等案件。
經歷:臺灣高鐵性騷擾處理委員會外部委員、臺灣高鐵職務不法侵害專題講座講師、國防部政訓中心性別專題講座、國防部心戰大隊性別專題講座、交通部公路局台北市監理所公務人員法紀宣導講師、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法紀宣導講師、台北市政府體育局法紀宣導廣告律師、新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勞動雲)勞動法令宣導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家事法專科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律師、台北市政府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