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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旅遊,「藥」品規定及化妝品新制要注意!萬金油跟隱形眼鏡、液體 OK 繃有管制!

暑假到了,你準備帶著家人一起出國度假了嗎?要注意!入境時攜帶自用藥物,包含萬金油、隱形眼鏡及口服維生素等,及液體 OK 繃、日拋隱形眼鏡、錠狀、膠囊狀等食品,攜帶上也有數量的限制喔!如果未經事前申請,將會依《藥事法》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出國旅遊,「藥」品規定及化妝品新制要注意!萬金油跟隱形眼鏡、液體 OK 繃有管制!

 

一年一度的暑假來臨,也是國人出國旅遊度假的熱潮,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列舉出遊常備用藥及攜帶藥品出入境規定,以免國人誤觸法規外,化妝品、藥品。

特別一提,許多人不知道原來液體 OK 繃、日拋隱形眼鏡都算是醫療器材,而錠狀、膠囊狀等食品,攜帶上也有數量的限制喔!此外,在國外旅行時購買的化粧品,7/1 起只能個人自用!大家可要弄清楚法規,以免誤觸被沒收東西還要罰款得不償失。

 

攜帶藥品入出境,相關規定「藥」注意

許多民眾出國,都會購買當地有名的藥品回國,但衛生福利部為避免不肖業者攜帶大量藥品返國, 104 年 7 月 1 日起,寄送超量藥品回國或自行攜帶超量藥品入境,均須事先申請,違者最重可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入境時攜帶自用藥物,包含萬金油、隱形眼鏡及口服維生素等都有數量上的限制,如果未經事前申請,將會依《藥事法》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規定,許多旅客入境經常攜帶的口服維生素藥品,就被限制不得超過 12 瓶,且總量不得超過 1200 顆;錠狀、膠囊狀食品則限制每種 12 瓶,且總量不得超過 2400 粒,至於中藥材則為每種 0.6 公斤,合計 12 種;中藥成藥則為每種 12 瓶(盒),總數量不得逾 36 瓶(盒)。

民眾需特別注意的是,如果自身有在使用慢性病藥或管制藥品且有隨身攜帶出國之需求,應記得攜帶醫師開立之處方箋(或證明文件)。另外,於國外購買當地藥品回國,要注意藥品是否含有我國管制藥品成分。

再者,各國管制藥品規定不一,民眾出境時除需注意欲前往目的國相關規定外,亦需留意回國時管制藥品攜帶入境之規定。

最後,食藥署提醒,出國後攜帶藥品入境,僅能供自用,不得販賣,違者將可依藥事法第 27 條及第 92 條規定,處新台幣 3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亦有可能涉及同法第 83 條刑責。

 

自用藥品

 

這些算醫療器材?!液體 OK 繃不可超過 4 罐、日拋隱形眼鏡 60 片內

疫情過後,暑假出國旅遊又成了國人熱門首選,國人喜歡到藥粧店採購,在國外大買特買的同時也要注意所購買的產品是不是醫療器材。食藥署提醒,出國旅遊想攜帶或郵寄醫療器材回國,要先注意相關輸入規定,避免觸犯規定被罰款,影響出國的好心情。

依據《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第 6 條第 4 項規定,攜帶或郵寄方式輸入專供個人自用之醫療器材,符合下列品項且未超過數量上限者,得以便捷通關方式輸入,且以半年一次為限

1.  OK 繃:合計不超過 60 個(片)。

2. 液體 OK 繃:合計不超過 4 條(罐、瓶、支)。

3. 醫用棉棒:合計不超過 200 支。

4. 衛生套:合計不超過 60 個。

5. 衛生棉條:合計不超過 120 個。

6. 日拋隱形眼鏡:單一度數 60 片,每人以單一品牌及二種不同度數為限。

7. 矯正鏡片:合計不超過 1 副。

8. 醫用口罩:合計不超過 250 個(片)。

而以上述方式帶回國內或輸入的醫療器材,還是有一些規定要遵守,有些人會把多餘用不到的產品上網兜售,殊不知這種行為是違法的!食藥署提醒,以便捷通關方式輸入之個人自用醫療器材,僅供個人使用,如有販售、轉讓或轉供他用之行為,則涉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35 條第 2 項供售限制規定,依同法第 70 條第 1 項第 10 款最重可處新台幣一百萬元罰鍰

食藥署針對國內醫療器材有上市前審查、上市後監視、製造廠品質系統查核等全生命週期管理,以保障民眾使用醫療器材的健康與安全。食藥署提醒,民眾自行由國外攜帶或郵寄輸入的醫療器材,除了產品售後服務沒有保障,產品使用之安全性及效能亦須自行負責。

因此,如有使用醫療器材需求,建議選用國內領有許可證或登錄字號的產品,才有保障,詳情可上食藥署官網「醫療器材許可證資料庫」查詢。

 

▲萬金油、隱形眼鏡及口服維生素都屬於自用藥物,有數量限制。

▲萬金油、隱形眼鏡及口服維生素都屬於自用藥物,有數量限制。

 

國外食品未經查驗不得販賣,小心觸法又傷荷包

夏日炎炎,同時也是出國旅遊旺季,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提醒,出國遊玩後,於國外採購回國的食品,僅能供個人自行食用,不得在國內販售,違規者,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7 條 14 款處新 台幣 3~300 萬元罰鍰。

食藥署說明,輸入食品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30 條規定申請輸入查驗,在非供販賣,且符合下列 2 情形時,才可免向食藥署申請輸入查驗:

錠狀、膠囊狀食品供個人自用,每種至多 12 瓶(盒、罐、包、袋),合計不超過 36 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

一般食品供個人自用時,價值需在 1,000 美元(約台幣 32 萬 502 元)以下,且總重量在 6 公斤以內。此外,生鮮蔬果或肉類等產品,亦應留意符合農業單位檢疫相關規定。

 

▲錠狀、膠囊狀食品供個人自用,每種至多12瓶(盒、罐、包、袋)。

▲錠狀、膠囊狀食品供個人自用,每種至多12瓶(盒、罐、包、袋)。

 

在國外旅行時購買的化粧品, 7/1 起只能個人自用

配合 113 年 7 月 1 日化粧品不分類管理時代來臨,食藥署於同日廢止「輸入特定用途化粧品供個人自用免申請查驗登記之限量」規定,國人自該日起在國外購買防曬劑、染髮劑、燙髮劑、止汗制臭劑等化粧品入境時,仍需留意海關之「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等相關規定。

食藥署提醒國人,國外旅行購買之個人自用化粧品,不得供應、販賣、公開陳列、提供消費者試用或轉供他用,違反規定者,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23 條處新台幣 1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此外,國外購買的化粧品無中文標示,如果使用後導致刺激、過敏、紅腫等肌膚傷害,需自行向國外求償。

最後,食藥署提醒如果購買以玻璃安瓿(AMPOULE)為容器的化粧品,供個人自用,須向食藥署申請後才能輸入。另,為增加消費者對化粧品安全使用的認知,食藥署特別成立「 TFDA 化粧品安全使用」粉絲團,更多化粧品安全選用資訊請上粉絲團查詢。

 

在國外旅行時購買的化粧品,7/1起只能個人自用

▲在國外旅行時購買的化粧品,7/1起只能個人自用。

 

化妝品新制

 

整理/林宜屏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圖片來源/photo-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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