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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配偶權不一定能告!已經放棄賠償權,還能再告侵害配偶權嗎?

在婚姻關係中,一旦發現配偶有踰越界線的行為,許多人第一時間想到的就是提告「侵害配偶權」並請求賠償。然而,法律並非只看行為本身,當事人過去的選擇與簽署的文件,同樣可能成為關鍵。
侵害配偶權不一定能告!已經放棄賠償權,還能再告侵害配偶權嗎?

 

實務上,就曾出現一方明明已經知情,卻在離婚調解時選擇放棄請求權,事後又反悔提告,最終仍遭法院駁回的案例。

究竟什麼情況下才能主張侵害配偶權?一旦放棄賠償權,法律是否真的不再給任何機會?

 

以為一定能告?侵害配偶權其實有前提

在我們多數人的認知中,只要婚姻期間配偶有踰越分際的行為,就一定能提告侵害配偶權獲得賠償,不過並不是每一件案件都能如此順利,因為每個案件情況不同,例如證物充不充分、外遇對象是否對於已婚一事知情等情況,都會影響最終判決的結果。

除了上述提到的因素之外,還有一種情況,往往會讓當事人即使心有不甘,法院卻仍不會買單,那就是——當事人早已明確放棄請求賠償的權利,卻事後又再提告

 

案例解析:離婚後才提告,法院為何不買單?

中部有一名男子主張,自己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並不知情,直到離婚一個月後,才從友人口中得知前妻曾在婚姻存續期間於酒店工作,且與酒客有勾肩搭背等較為親密的接觸,甚至外出過夜。男子認為,這樣的行為顯然已侵害自己的配偶權,因此向法院提告,請求前妻賠償100萬元精神慰撫金。

然而,法院審理後卻認定,該名男子其實早在離婚調解前,就已知悉前妻相關行為,並仍選擇簽署離婚調解筆錄,且於筆錄中放棄相關請求權。既然已經明確拋棄權利,事後再提告,自屬於於法無據,最終判決男子敗訴。

 

侵害配偶權的法律基礎從何而來?

從法律上來看,所謂侵害配偶權,並非明文規定於單一條文,而是實務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的侵權行為規定,搭配第195條第1項精神慰撫金規定,認為婚姻關係中所衍生的身分法益,屬於法律上應受保護的利益。

一旦該身分法益遭到不法侵害,原則上即可能成立損害賠償責任,並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不是行為不成立,而是「權利早已放棄」

回到前述案例,男子前妻的行為,確實已有踰越一般社會通念之嫌。若單純就行為本身來看,並非完全不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男子原本也確實有機會獲得賠償。

但關鍵在於,男子早在離婚調解時,就已經明確放棄請求賠償的權利,因此不能事後反悔、出爾反爾,再行提告求償。

 

離婚調解筆錄的威力:一簽字,權利就沒了

這也帶出一個非常重要、卻經常被忽略的實務重點。許多離婚的夫妻,會在法院簽署的離婚調解筆錄中,明白約定互相拋棄:
包含對對造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及因離婚或離婚原因所生之財產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旦簽署了這樣的調解筆錄,就代表日後不能再提告侵害配偶權,也不能再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由於調解筆錄是在雙方合意、知情的情況下簽署,法律上自然會認定,當事人已自願處分並放棄自己的權利,事後便不得反悔。

 

律師提醒:離婚談判不是走流程,而是在「處分權利」

因此,律師要提醒大家,離婚談判與調解,並不只是讓自己快點把婚離掉而已。調解內容中所提到的每一條拋棄條款,都是在真正處分自己的法律權利。

若是在情緒激動、妥協退讓,或只想盡快結束關係的狀態下草率簽字,事後才發現想追究責任、主張權利,往往就已經為時已晚。

 

撰文/黃靖芸 律師

圖片來源/photo-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