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於11月28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民法」第1085條修正草案,刪除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懲戒權,以確保兒童免於任何形式的身心暴力等不當對待。
事實上,民法現行條文為:「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常遭誤用或作為暴力行為藉口。
因此,修正條文為:「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宣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教養,應採取有利成長及非身心暴力的方式。
至於身心暴力行為有哪些?衛福部以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相關規範意旨解釋,精神暴力方面,包括:心理虐待、精神淩辱、辱駡、情感淩辱或忽視;人身暴力方面,包括:所有體罰和所有其他形式的酷刑,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或來自成人和其他兒童的人身欺淩和欺負。
而體罰方面,則指任何使用人身暴力,並造成某種程度疼痛或不適的處罰。
對此,全國家長團體聯盟輔導理事長彭淑燕表示,政府無法替代家長的角色,剝奪家長對子女適度懲戒的權利,也需要更好的配套措施。
彭淑燕理事長說明,相信「兒童權利公約」中對兒少保護的良善立意、是國際趨勢也是世界公民都認同的核心價值,但孩子在受保護的同時、給予正確的教養也是成長不可或缺的養分。
彭淑燕理事長強調,「養不教、父母之過」觀念受到社會高度檢視,政府要以法律剝奪父母管教權力的同時,有思考到懲戒就一定等同完全的身心暴力嗎?
彭淑燕理事長認為,學校有「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可以對學生給予適當的正向管教措施,那父母是否也可以在子女的管教責任上、得到政府相對應的支持?呼籲政府至少可以有適當的正向懲戒措施配套辦法的協助。
至於相關配套,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劉英秀簡報指出,未來衛福部將配合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規定中有關身心虐待的定義;衛福部將推出支持家庭發揮照顧教養功能的措施,教育部則負責普及與深化家庭教育及親職教育。
張正勳律師也在臉書粉專對「民法」第1085條修正草案提出自己的看法,「研究指出,年幼時常被打的孩子,長大後較易罹患精神疾病,甚至出現反社會人格;輕微體罰,也會讓孩子產生陰影,尤其6歲前更為孩子性格形成的最重要的時期。」
張正勳律師認為:「在家暴案件中,父母打罵小孩,常使用民法1085條來當權利之依據,適用上確實有很多爭議。」但他強調,「但是這樣子的修法是不是真的能夠解決爭議問題,似乎字面上看不出來。」
行政院表示,「民法」第1085條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將請法務部會同教育部、衛生福利部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儘速完成修法程序。
期盼未來不僅修法,保護兒童免於暴力的恐懼,也能提供家長更多配套措施,畢竟身肩教養責任卻剝奪懲戒權,的確會讓父母處於無所適從的困境。
整理撰文/游資芸
圖片來源/photo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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