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以及「知情與否」在法律認定上的關鍵角色,提醒大家在感情與交往中,務必謹慎小心。
【案例】
有位人妻在離婚5個月後突然生下了一個孩子,前夫經過推算日期,發現這個孩子可能不是自己的,在多次詢問下才發現原來前妻早在雙方協調離婚期間便與一名男性發生關係,導致意外懷孕才有這個孩子,這件事讓他深感憤怒,因此選擇提告求償,認為妻子與小王侵害了他的配偶權。
雖然這位小王聲稱自己當時不知道人妻當時尚未離婚,然而,他卻被發現在人妻的父親要求下簽下了切結書,同意自己在人妻辦理離婚過程中,都不會與她有接觸,因此所謂不知情的說法也就不攻自破。
我們常常講到侵害配偶權的成立,最主要的重點就在於其行為是否有逾越一般大眾社交的程度以及是否有過於親密曖昧的情況,像是一同牽手出遊、擁抱親吻、在旅館過夜等等都是屬於這種情況;另外,除了有發生這些行為外,互相傳送一些露骨的訊息或是曖昧對話也都曾被認定是侵害配偶權。
除了行為上太超過會是侵害配偶權的成立要件外,還有一樣重要的條件必須符合,才會真正的成立侵害配偶權,而這項條件就是前面提到的「不知情」,這點常常會成為侵害配偶權訴訟中最關鍵的因素,因為侵害配偶權除了大家熟知的跟已婚人士有交往或是發生較為親密的行為外,其實能否成立侵害配偶權還是要看你是不是知情的,假如你知道對方有配偶,仍執意跟他交往、單獨旅遊、去旅館、有親密行為等等,那這樣的情況就絕對會成立。
但如果你是受到對方欺騙,對方用謊言騙你,讓你一直以為他是單身,所以才放心跟他交往,甚至有些是用變造的圖片來取信於人,若有以上情況,這樣你就屬於不知情,並非故意去侵害對方配偶的權利,因此就不會被認定是侵害配偶權,因為你是在認為他單身的情況下才交往,並非故意去成為小三、小王。
回到一開始的案例,因為小王本身是有簽過切結書的,這也表示他其實是知道人妻當時還在辦理離婚程序,尚未離婚,人還處在婚姻狀態當中,因此與人妻發生性行為基本上就是對人夫配偶權極大的侵害,甚至後來還演變成懷孕產子,對於人夫來說無疑是二次傷害,精神上勢必會受到更嚴重的打擊,因此最後法院才會認定小王與人妻需要賠償。
撰文/黃靖芸 律師
圖片來源/photo-ac
現職:家事律師、臺灣高鐵性騷擾處理委員會外部委員
專長:離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保護令等家事案件、民事求償等案件。
經歷:臺灣高鐵性騷擾處理委員會外部委員、臺灣高鐵職務不法侵害專題講座講師、國防部政訓中心性別專題講座、國防部心戰大隊性別專題講座、交通部公路局台北市監理所公務人員法紀宣導講師、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法紀宣導講師、台北市政府體育局法紀宣導廣告律師、新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勞動雲)勞動法令宣導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家事法專科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律師、台北市政府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