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把體罰當做教育兒童的方法!新北市一名國小何姓班級女導師,只因7歲女童犯錯,竟在講台上脫她的褲子打屁股,當眾造成孩子難堪,新北地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9個月徒刑,台灣高等法院最終減為6個月。
起因來自女童當天在上課鐘響後,仍在外跟同學玩危險遊戲,而且是由其他班級導師帶回,何姓班導師當場暴怒,在講台上脫掉女童的外褲和內褲,拿斷裂的呼拉圈塑膠條抽打屁股一次。
女童告訴法官:「她打很大力,我覺得不舒服,她在全班面前打我,我覺得很尷尬,當時還有男生,老師打完後我們就回座。」過程讓她在同學面前感到不堪,臀部也被打到瘀青。
女童家長認為有損孩子的名譽,且傷害孩子的身體,因此提出告訴。許多家長也接連反映,其他孩子被何姓班導師在走廊拖行、被帶到廁所脫褲子打屁股、拿壞掉的呼拉圈打手心等不當管教事件。
檢方偵辦後,對何姓班導師提起公訴。事情爆發後,她遭調離現職接受行政調查,社會局也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開罰30萬。
台灣高院認為,何姓班導師在同學面前抽打女童外露的臀部,屬對人表示輕蔑的負面動作,足以使人難堪、貶損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不尊重女童的身體自主權,也影響她身心健全發展。身為女童的班導師,應當包容學生的錯誤並引導改正,用心傾聽,真心陪伴,建立學生的安全感及信賴感。
不過合議庭認為,何姓班導師在教導與照顧學童方面,仍有相當付出,不能因此而全盤抹殺,因此改為輕判6月徒刑,得易科社會勞動,全案定讞。
國小老師體罰學生的行為,在法律上是被禁止的。根據《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國家應保障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有體罰行為。
體罰被定義為任何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的處罰,且與管教目的無關或逾越必要性。根據《教師法》規定,若教師因體罰致學生身心嚴重受創,情節重大者,依教師法相關規定,學校教評會得議決給予解聘處分。
許多研究顯示,體罰對學生的影響深遠,不僅影響身心健康,更可能衍生校園霸凌等嚴重問題。受到體罰的學生容易出現焦慮、憂鬱、自卑等心理問題,人際關係和學習表現也會受到負面影響。
長期遭受體罰的學生,可能會有模仿暴力行為,認為只有暴力才能解決問題的偏差觀念。
國小學生若遭受老師體罰,可以透過向學校申訴、向教育局或相關單位申訴,或者尋求法律途徑來解決。建議家長先與學校溝通,並蒐集相關證據,若情況未改善,再尋求外部協助。
校內申訴可參考以下三流程:
家長可以向導師、教務處、學務處或校長反映,要求正視問題並提供協助。
若校內溝通無效,可以向學校的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通常需要在管教措施的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
申訴時應明確說明事件經過、老師的管教措施,以及家長不能接受的原因,並提出具體訴求,例如要求停止體罰、道歉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整理撰文/游資芸
圖片來源/photo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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