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媽咪是否聽過母性健康保護?這個看似難以了解的陌生辭彙是在民國104年正式被公告實施,全名為「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為了保護婦女在懷孕和哺乳期間的工作調整,專家學者們在參考國際不同的作法後,順應臺灣會發生的狀況,自訂出這個辦法來幫助眾多孕產婦和照顧新生兒的媽咪們。
「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的母法是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1條,簡單說就是政府規定雇主得照顧懷孕婦女及剛生小孩不滿1年的媽咪,要求雇主評估危害,再根據其風險進行分級管理。條文第2條有明確的定義,所謂母性健康保護,意指對於女性勞工從事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所採取之措施,包括危害評估與控制、醫師面談指導、風險分級管理、工作適性安排及其他相關措施。上述婦女如果有需要,即可接受醫生評估,再依結果調整工作,一方面是避免暴露在有毒物質的環境裡,另一方面則是做些壓力或體力較能負荷的工作。
根據主計處資料統計顯示,民國104年臺灣的生育率低到1.17,已經有約10年的時間都在1.0~1.2之間徘徊,長久以來如此低的數據說明許多已婚婦女抱持著不生孩子的想法。一個國家想要維持人口穩定,生育率需要維持在2.1左右,對於生育率很低的狀況下,政府可以怎麼做?母性健康保護可說是政府所做的一點努力,包括從確認懷孕拿到媽媽手冊開始到生產後的至少1年內,如果有繼續哺乳者,還可以另外提出申請。
許多媽咪在懷孕的時候多半還過得去,靠著身邊同事的支持、家庭中先生的付出,在工作上無須太過勞累,等到生產之後的產假結束,開始面臨要把寶寶帶好,還是回去上班的兩難,而且餵哺乳室相對缺乏,隨便找一位媽咪詢問,都可以聽到孩子生出後的1年內,她所遭遇的委曲和辛苦,這不是單一事件,而是一直未被改善而不斷延續的痛苦,因此,我們不能總是讓後代重蹈前人的腳步,在越來越忙碌的社會,我們需要的是行文於法,讓每位婦女知道自己的權利,唯有媽咪狀況是健康的,孕育出來的新生命才能長得好。
其實如果對政府的新作法有任何問題,都可以打電話到各地的勞工局(或勞動局)詢問,例如:想確認自己是否適用?首先,詢問勞工局;其次,找醫師評估工作狀況的嚴重度為何?屬於第幾級風險?由於每個人的能力、體型都不同,即使是一樣和有毒物質接觸,但容忍力卻有所差異大,這方面需要專業的評估,主要是由婦產科與職業醫學科負責;最後則是拿評估建議和單位主管討論,主管不一定了解每位員工的細微狀況,一定要主動告知,讓主管協調處理。
事實上,「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對勞工來說,不僅提供有利的條件,又能保存部分彈性,一方面讓婦女可以在安全範圍下工作,一方面想休息的婦女也有足夠的評估與證據,使雇主不得強制勞工繼續工作。
到底這個實施辦法能帶給所有婦女哪些好處呢?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總共有16個條文,扣掉第1條和最後1條不重要,第2條是定義,已在前述詳細解釋;第3條至第5條是告知哪些職業的雇主要實施母性健康保護;第6條至8條是規範接受保護的人員必須接受健康和工作環境的評估;第9至11條是要求特定工作的雇員務必做危險分級,例如:可能接觸到危險的微生物、有毒化學物質、過量負重、幅射等的工作夥伴;第12條要求雇主要將資料給勞工,勞工再給醫師參考,並且提供工作調整建議;第13條、第14條是要求雇主要配合母性健康保護及在注重隱私前提下,留存相關資料至少3年。
究竟哪些職業的媽咪必須特別注意,以受到母性健康保護呢?包括以下8項職業類別,其中,第一項和第二項有特別提到是在勞工人數300以上的企業。
1. 可能暴露在生殖毒性物質第一級、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一級或其他對哺乳功能有不良影響之化學品(依國家標準CNS15030分類)。
2. 易造成健康危害之工作,包括勞工作業姿勢、人力提舉、搬運、推拉重物、輪班、夜班、單獨工作及工作負荷等(詳見表格1)。
3. 會接觸到鉛的勞工(詳見表格2)。
4. 可能接觸到危害性化學品(詳見表格3)。
5. 可能接受到有害幅射的勞工。
6. 會接觸到弓形蟲、德國麻疹或其他危害性微生物的工作。
7. 工地或工廠:起重機、人字臂、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工作、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8. 主管機關有特別規定的工作。
如果在工作中有接觸到不熟悉的物質而無法確認,建議把成分記下來或向工作場所衛生人員求證,也可以直接到醫院掛號,找職業醫學科的醫師進行諮詢。雖然職業衛生法中,在「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18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規定附圖中的數字,但每位婦女都能依照自身狀況,和婦產科或職業醫學科醫師詢問。
此外,在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中,還有一個針對其他物質的分級管理(詳見上頁表格4),如果是分到最嚴重的第三級,應該要立即改善,過一段時間再重新評估;如果是第二級,也要面談指導,預防危害;如果是第一級或評估過無危害的第二級,經過醫師評估後,媽咪可以考慮書面同意,然後繼續工作。
重量 作業別 |
規定值(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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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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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續性作業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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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性作業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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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娩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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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6個月者 |
滿6個月但未滿1年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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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續性作業 |
15 |
30 |
持續性作業 |
10 |
20 |
第一級管理 |
第二級管理 |
第三級管理 |
血中鉛濃度低於5 µg/dL |
血中鉛濃度介於5~10 µg/dL |
血中鉛濃度高於10 µg/dL |
濃度 有害物 |
規定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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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m |
Mg/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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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硫化碳 |
5 |
15.5 |
三氯乙烯 |
25 |
134.5 |
環氧乙烷 |
0.5 |
0.9 |
丙烯醘胺 |
0.015 |
|
次乙亞胺 |
0.25 |
0.44 |
砷及其無機化合物(以砷計) |
0.005 |
|
汞及其無機化合物(以汞計) |
0.025 |
第一級管理 |
第二級管理 |
第三級管理 |
(一)作業場所空氣中暴露濃度低於容許暴露標準1/10。 (二)第3條或第5條第二項之工作或其他情形,經醫師評估無害母體、胎兒或嬰兒健康。 | (一)作業場所空氣中暴露濃度在容許暴露標準1/10以上、未達1/2。
(二)第3條或第5條第二項之工作或其他情形,經醫師評估可能影響母體、胎兒或嬰兒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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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業場所空氣中暴露濃度在容許暴露標準1/2以上。
(二)第3條或第5條第二項之工作或其他情形,經醫師評估有危害母體、胎兒或嬰兒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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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說明,假如小如是在醫院幫忙抽血檢驗的醫檢師,她最近懷孕了,有點擔心胎兒會不會在工作中遇到危險,此時她該怎麼辦呢?對照前述所說,她符合第六點「可能接觸到弓形蟲、德國麻疹或其他危害性微生物的工作」,於是她就去找產檢的醫師,產檢醫師依照「妊娠及分娩後勞工之健康危害評估及工作適性安排建議表」幫她做評估(詳見表格5),發現她其實不太可能接觸到弓形蟲且打過德國麻疹疫苗,抗體正常,但卻可能接觸到有危害的微生物,同時也發現小如有時候會加班到晚上,因此,會有工時過長的狀況。醫生開立評估表後,小如拿著評估表和單位主管討論,決定停止某些職務內容,改為幫忙其他事務,並且調整工時,減少她在這段期間的工時量,最後達到讓媽咪更健康的成效。
然而,每個人的狀況不太一樣,有時候婦產科醫師無法專業判斷工作中所暴露的特殊毒物究竟有多少,或者雇主所提供的資料過於簡略,職業醫學科醫師會在此時介入,甚至進行現場訪視,了解究竟是在毒物的環境下工作,還是只行經於存放有毒物質旁之工作。
至於輪班及夜間工作方面,讓不少懷孕中及正在餵哺乳的媽咪感到困擾。在勞動基準法第49條及第30-1都規定,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得於夜間工作。基於母性保護政策,保障她們的健康及福祉,因此,勞雇雙方不得有使妊娠或哺乳期間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工作之約定。即使勞雇雙方之前依照勞動基準法第84-1第一項規定,由勞資雙方約定女工夜間工作事項,但同條第二項也規定這項約定不應也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換言之,就是不能讓懷孕中和餵哺乳的媽咪輪夜班。不過,若非親自哺乳的勞工,像是請人代勞或由家裡其他人照顧,並不能包括在解釋內;哺乳時間的規定則是在勞動基準法的第52條:「子女未滿1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2次,每次以30分鐘為度,且視為工作時間。」而且不一定要母乳,也能是配方奶,但非得要親自哺餵。
一、基本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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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姓名 |
年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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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週數 週;預產期: 年 月 日 □分娩後(分娩日期: 年 月 日) □哺乳 □未哺乳 □身高: 公分;體重: 公斤;身體質量指數(BMI): kg/m2 血壓: mmHg □工作職稱/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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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婦產科相估病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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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預防接種:□B型肝炎 □水痘 □MMR(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 2.生產史:懷孕次數 次,生產次數 次,流產次數 次 3.生產方式:自然產 次,剖腹產 次,併發症:□否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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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妊娠及分娩後風險因子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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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過去懷孕病史: □先天性子宮異常 □子宮肌瘤 □子宮頸手術病史 □曾有第2孕期(14週)以上之流產 □早產(懷孕未滿37週之生產)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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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作可能暴露之危害因素: □化學性物質,請敘明: □物理性危害,請敘明: □生物性危害,請敘明: □人因性危害,請敘明: |
吳晉睿
學歷:臺北醫學大學醫學系
經歷:衛福部桃園醫院婦產科主治醫師、臺大醫院婦產部婦癌研修醫師、臺大醫院婦產部總醫師
現職: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婦產科主治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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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婦產科主治醫師吳晉睿
模特兒/美麗媽咪姿穎
梳化/蔡琇惠
攝影/Super Cute寶寶‧親子寫真